近日,犯罪嫌疑人索某某因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地,被传讯两次后仍不到案,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谢通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025年3月初,犯罪嫌疑人索某某与同村扎某某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致使被害人扎某某受伤,达到轻伤二级。归案后,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传讯两次后索某某无正当理由仍不到案,在承办检察官及执行机关多次拨打电话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索某某时,犯罪嫌疑人索某某或拒接电话或电话处于无法接通状态,拒不到案,检察机关通过其家属转达配合要求后,仍无回应。且其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居住地,严重影响办案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索某某。(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第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非羁押刑事强制措施,并非“免责凭证”,司法机关对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可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犯罪嫌疑人应当严格遵守取保候审规定,主动配合调查,既是依法履行义务,也是展现悔罪态度的重要方式,对后续案件处理具有积极意义。本案索某不遵守取保候审规定,是对法律的漠视。面对法律,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切莫把宽容当纵容,挑战司法权威,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